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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辦理中、長期內部融資徵提理事長或總幹事為保證人疑義補充釋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16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中、長期內部融資應徵提保證人規定疑義案,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查旨揭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內部融資應比照一般徵、授信原則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但內部融資以中、長期方式辦理者,其額度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由其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後辦理。其超過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係責由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內部融資之保證人,使信用部對中、長期內部融資之借款債權得以確保所為之規定,原則上宜認定為個人保證,惟農(漁)會如於章程中明定係以職務保證者,依其規定。本會94年12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40165845號函應予補充。
  • 附件:
    本會94年12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4016584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