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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計師覆核報告書對農漁會信用部申報94年底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所提主要缺失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29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會計師覆核報告書對農漁會信用部申報94年底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所提主要缺失」一份,請轉知並督導轄屬農漁會辦理業務時注意防範,並於會計師辦理信用部之合格淨值占風險性資產總額比率覆核時,提供會計師參考,以避免缺失再度發生,請 查照。
  • 說明:
    會計師覆核報告書對農漁會信用部申報94年底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所提主要缺失
    一、第二類資本關於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係以全額列計,尚未扣除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二、放款之應收利息未依據實際放款權數別詳細區分其歸屬之權數。
    三、住宅用不動產擔保放款及其應收利息未詳實分類,將住宅用不動產擔保放款之應收利息歸入於一般擔保放款。
    四、設質台銀擔保公庫存款業務之存出保證金未正確歸屬於「存出保證金─保證證券」,誤歸類為「存出保證金─公庫」項下。
    五、經會計師覆核結果有下列所述之影響未納入計算:備抵呆帳─催收款未提列足額,與規定不符。若該等備抵呆帳按催收款之可收回金額評估提列,則94年底備抵呆帳─催收款餘額應增加,淨值及94年度稅後淨利應減少。
    六、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已就應收利息少估及應付利息多估出具保留意見,其影響及於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之結果。
    七、風險性資產總額計算表中漏列部分應收利息,致風險性資產總額少計。
    八、催收款項未列入風險性資產總額之計算。保管有價證券未列入風險性資產總額之計算。
    九、94年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後就催收款與一般放款之分類保留查核意見,該保留事項如正確計算將影響風險性資產之計算結果。
    十、對催收戶協議變更授信條件,原催收利息轉列應收利息截至94年底計1,988仟元,主張仍可全數收回而未予評估認列損失或提列呆帳,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該保留事項如正確計算將影響風險性資產之計算結果。
    ※ 另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案件,該基金保證之成數部分依銀行法第12條規定可歸納為擔保放款可依20%計算風險權數,至於未獲保證之成數部分,參照財政部81年6月10日台財融字第810209674號函釋仍應視為無擔保放款,基於穩健原則,自應分類於100%計算風險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