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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金融治安強化各農漁會信用部安全維護,請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33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維護金融治安,強化各農漁會信用部安全維護,請速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確實依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專案計畫」及「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如附件)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相關安全維護作業、加強營業時間後之安全維護及門禁管制,請 查照。
  • 說明:
    本會農業金融局95年2月13日農金二字第0955070101號函、本會95年3月22日農授金字第0955011552號函及95年4月11日農授金字第0950118569號函諒達。
  • 附件:
    附件1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 發文日期, 1997/1/22 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86601348號函 發文機關, 財政部 內文, 為維護各金融機構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之警覺,各金融機構應設置安全維護執行小組,並指定副總經理一人為召集人,全面加強安全維護措施與安全維護教育及加強操作演練,並提高員工應變能力,以維安全,特頒訂本要點。 一、營業處所方面: (一)營業時間: 1.營業廳及重要處所(包括營業廳外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場所)應裝置安全維護自動警報、報警系統、自動錄影監視系統及檢討充實各項防護器材,並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切實掌握狀況。報警系統每月至少配合警方測試並檢查二次,其餘各項設施平時應注意保養及維護(修),以發揮良好功能。 2.營業廳及重要處所應視需要增派(僱)警衛,加強巡邏查察,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3.金庫室及保管箱室應裝置自動錄影監視、自動報警、警報或保全防盜系統及自動定時鎖等設施,並強固週邊設備,以確保安全。 4.大額出納櫃台,應裝置適當安全設施;一般櫃台抽屜,則應裝設自動鎖,以確保鈔券安全。 5.加強員工自衛編組,實施防護區制,定期演練,確立「安全維護人人有責」觀念。 6.經常與轄區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檢討改進。 7.人員較少且地處偏僻之分支機構應儘可能多調配男性職員,加強自衛能力。並於出入營業廳作業部門之通道裝設鐵門或其他材質堅固之門禁管制設施,由內上鎖,嚴禁外人進入。 8.鼓勵客戶儘量使用支票及簽帳卡,減少客戶至金融機構提取現鈔,金融機構分支單位亦可減少至總行提領現鈔,以減少歹徒覬覦及意外事故之發生。 (二)非營業時間: 1.應視環境及實際安全需要增派(僱)警衛,增加巡邏查察密度,並洽請轄區警察分局設置巡邏箱,加強巡邏。 2.凡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金融單位,例假日及夜間值班得予取消(惟取消後有關偶突發事件之聯絡處理及每日設定交付保全之責任歸屬,由各委保單位自行妥為規劃);仍維持值班單位,其值班處所應裝設警報、報警器,或視實際需要設置閉路電視電視監視器,並將按鈕(開關)設於隨手可及之處,值班人員應加強內部查察,作成紀錄,如有異常徵候立即報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3.應與左右鄰居、商戶建立守望相助關係,以提高安全維護力量。 4.金庫鑰匙、密碼應指定由二人以上分別控管,一人不得開啟,並嚴予保密。 5.加強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二、運鈔方面: (一)運鈔車: 1.應儘量購置專用運鈔車或租用合格保全公司之運鈔車或以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 2.運鈔車應裝置固定或活動式強固密碼保險櫃或防盜運鈔箱、引擎電源短路開關及必要之警報器與通訊設備。 3.運鈔車保險櫃應具有防搶、防盜功能,並安裝防撬、防採測、防燒焊切割的感溫自動警報系統,遇有外力破壞,可自動報警,並裝置延時設備,以防止歹徒開啟。防盜運鈔箱具有無線自動遙控裝置,能自動或手動施放高音警報及高壓電擊,保障箱內財務安全。 4.運鈔車保險櫃之密碼鎖、密碼應於出發前由專人設定後通知分行或總行出納人員開啟,並不得讓運鈔人員知悉,以防監守自盜,或歹徒開啟。 5.運鈔車及配置之各式防護器材應時常保養檢修,保持最佳功能狀態。 (二)運鈔路線與時間: 1.運鈔路線與時間應經常改變,臨時彈性選用,不可固定,並予保密。 2.運鈔路線宜事先做好狀況預判,以使運鈔人員遇有狀況,從容應變及嚴防歹徒跟蹤。 (三)運鈔人員: 1.裝卸款項時: (1)運鈔車應指定負責人,並按規定提卸款項,及切實將每站收取之現款鎖入保險櫃內。 (2)到達行庫停車時,應觀察四週有無可疑之人、車。(如附近有未熄火等發動之汽車機車,即提高警覺嚴加戒備)。 (3)隨車警衛應下車負責車輛四週至行庫間之警戒,提高警覺性隨時注意突發狀況,並作適當反應。 (4)運鈔車負責人應於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得開關保險櫃及裝卸款項。 2.車輛運行中: (1)運鈔車運行中,非不得已,絕不停車;非工作人員不准搭載,並隨時注意車後是否有人跟蹤及有無故意接近之人、車。 (2)運鈔車發生故障無法及時修復時,應即運鈔勤務指派單位請求支援,並立即採取警戒措施。 (3)行進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突發事故,應注意是否有人故意製造,並即設法離開現場,同時視情況發展請求支援。 (4)遇有經常性或臨時性之大額款項須運送時,得視實際需要洽請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護鈔。 (四)運鈔工作得視實際需要委由合格保全業服務。 三、獎懲方面: (一)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因而防患安全事故之發生,或發生安全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對於有關人員應從優敘獎。 (二)未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者,對於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嚴厲之處分。財政部並得於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 附件2 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專案計畫 一、計畫目標:為維護農漁會信用部經管財物之安全,減低營運風險,落實金融治安聯繫會報通過之「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行動方案」之工作項目9「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特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內容: (一)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應比照銀行雇用保全人員或駐衛警,或經由適當訓練之農漁會內部員工擔任專責警衛,並強化營業櫃檯安全設施。營業處所設置之大額收付櫃檯,應以堅固材質之柵欄或防彈玻璃加以區隔,並裝置適當安全設施;現金收付櫃檯高度應達118公分以上(含阻隔器材)。 (二)如無法比照銀行雇用保全人員或駐衛警,或無經適當訓練之農漁會內部員工擔任專責警衛,應比照郵局現金收付櫃檯模式加裝安全隔離措施(註:郵局為現金收付櫃檯上方安裝膠合玻璃至230公分之高度),以減少被害風險。 (三)農漁會由內部員工擔任專責警衛者,應施予職前訓練至少1週,在職期間每月訓練至少4小時。 三、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後至95年10月31日止。 四、執行單位:全體農漁會信用部。 五、計畫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六、計畫考評: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本計畫之執行情形列入農漁會考核特殊功過加扣分項目,加扣分基準及評分方式如下: (一)加扣分基準 1、加分:95年6月底前執行完成者加20分。 95年8月底前執行完成者加10分。 2、扣分:95年10月底前尚未執行完成者扣30分(考核辦法規定之每案扣分標準)。 (二)評分方式 1、由全國農業金庫各區輔導員就農漁會信用部執行完成情形實地勘查,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底執行完成情形彙總統計函報農業金融局。 2、計畫實施結束後之執行情形,由全國農業金庫彙總統計函報農業金融局,並由農業金融局分送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據以列入農漁會考核計分表。 七、其他: (一)農漁會信用部申請新種業務、設立分部或遷移時,營業櫃檯安全設施須符合本計畫之標準。 (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農漁會信用部之執行情形,農業金融局將併入「農金獎-最佳農業金融輔導獎」予以考量。執行成效優良者,並建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予以適當獎勵。 (三)農漁會執行成效優良者,請農漁會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獎勵。 附件3 □ 甲聯(通知金融機構總行)、 □乙聯(函送金管會銀行局) □ 丙聯(通報保全業者)、 □丁聯(提供保險公司) 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 一、防護設施 有 無 □ □1. 有無設置能拍攝營業場所外圍及行外自動櫃員機周邊之監視錄影系統? □ □2. 有無設置能拍攝營業廳全部、金庫室、保管箱區域進出口及重要處所之監視錄影系統? □ □3. 有無設置自動報案(報警連線或保全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系統? □ □4. 營業櫃檯主要(置款)抽屜有無設置自動鎖? □ □5. 金庫室有無裝設電子定時密碼鎖且出入需同時有鑰匙、密碼才可開啟? □ □6. 運鈔車有無裝置密碼保險櫃及必要之警報器與通訊設備? ◎符合第6項者免將第7及第15項列為未改善項目 □ □7. 有無購置專用運鈔車或租用合格保全公司之運鈔車? ◎符合第7項者免將第6及第15項列為未改善項目 □ □8. 營業時間外有無委請保全設置防盜系統? 委請保全公司名稱:◎ 地址:   市(縣)  區(市、鎮)   路  號 □ □9. 收現櫃檯高度(含阻絕器材或柵欄)有無超過118cm(堡壘式櫃檯以兩側高度計算)? □ □10.自動櫃員機裝置處所周邊有無清楚照明設施? 二、內部管理 □ □11.監視錄影系統有無二十四小時監錄(或感應式監錄)並將錄影帶標示日期保存二個月? □ □12.金庫室鑰匙、密碼有無由二人以上分別控管? □ □13.有無設置「安全維護自衛編組」定期舉辦員工自衛安全演練? □ □14.新設或汰舊時有無採用數位式監視錄影設備? □ □15.有無委請保全業運、補鈔作業服務? ◎符合第15項者免將第6及第7項列為未改善項目 □ □16.營業時間有無僱用駐衛保全人員? ◎符合第16項者免將第17項列為未改善項目 □ □17.營業時間有無僱用駐衛警? ◎符合第17項者免將第16項列為未改善項目 □ □18.有無投保銀行綜合、現金保險? 保險公司名稱: 地址:   市(縣)  區(市、鎮)   路  號 受檢機構名稱: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分行(分公司) 信用合作社        分社 漁會           分部(信用部) 農會           分部(信用部) 郵局           支局 受檢機構地址:   縣(市)   區    路﹙街﹚  段  巷弄   號   樓之 受檢機構電話:(0 ) 受檢機構簽章: 施檢單位:    分局    派出所 施檢人員職稱: 姓名: 施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