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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2項遵循事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3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2項遵循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公司95年3月27日農金庫總會一字第0950001742號函。
    二、貴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規定,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分別報請本會及中央銀行備查;另將財務報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於所在地之日報或企業網站之方式公告,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另網站上公告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