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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已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案件之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28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貴轄農漁會信用部94年底申報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之會計師覆核報告書影本,請督導所屬農漁會信用部確實依會計師之覆核意見辦理改善,以充分揭露其實際風險承擔能力,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22日存保風管字第0950020235號函辦理。
    二、為輔導農漁會信用部計算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本會已委託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編印「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規章」第8冊有相關作業手冊(範本),另針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檢查所提列之主要缺失,本會前以94年11月7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920號函及95年3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55070208號函請農漁會信用部注意改善在案(均諒達),合先敘明。
    三、會計師覆核報告書如載有「第二類資本關於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係以全額列計,尚未扣除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請督導該農會依本會95年3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55070208號函(諒達)辦理改善。如會計師覆核報告意見認風險性資產科目(子細目)歸類錯誤、提存不足、帳面金額或風險權數有誤亦請依規辦理改善。
    四、至會計師覆核報告書所提退休資遣撫卹金準備未提列足額之缺失,則請督導農漁會依本會94年11月23日農輔字第0940051184號函(諒達)辦理改善。
    五、另已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案件,該基金保證成數部分,依銀行法第12條規定可歸納為擔保放款可依20%計算風險權數,至於未獲保證之成數部份,參照財政部81年6月10日台財融字第810209674號函釋仍應視為無擔保放款,基於穩健原則,應歸類於100%計算風險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