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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專案計畫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55070235號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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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標:為維護農漁會信用部經管財物之安全,減低營運風險,落實金融治安聯繫會報通過之「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行動方案」之工作項目9「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特訂定本計畫。

計畫內容:
(一)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應比照銀行雇用保全人員或駐衛警,或經由適當訓練之農漁會內部員工擔任專責警衛,並強化營業櫃檯安全設施。營業處所設置之大額收付櫃檯,應以堅固材質之柵欄或防彈玻璃加以區隔,並裝置適當安全設施;現金收付櫃檯高度應達118公分以上(含阻隔器材)。
(二)如無法比照銀行雇用保全人員或駐衛警,或無經適當訓練之農漁會內部員工擔任專責警衛,應比照郵局現金收付櫃檯模式加裝安全隔離措施(註:郵局為現金收付櫃檯上方安裝膠合玻璃至230公分之高度),以減少被害風險。
(三)農漁會由內部員工擔任專責警衛者,應施予職前訓練至少1週,在職期間每月訓練至少4小時。

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後至95年10月31日止。

執行單位:全體農漁會信用部。

計畫督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計畫考評: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本計畫之執行情形列入農漁會考核特殊功過加扣分項目,加扣分基準及評分方式如下:
(一)加扣分基準
1、加分:95年6月底前執行完成者加20分。
95年8月底前執行完成者加10分。
2、扣分:95年10月底前尚未執行完成者扣30分(考核辦法規定之每案扣分標準)。
(二)評分方式
1、由全國農業金庫各區輔導員就農漁會信用部執行完成情形實地勘查,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底執行完成情形彙總統計函報農業金融局。
2、計畫實施結束後之執行情形,由全國農業金庫彙總統計函報農業金融局,並由農業金融局分送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據以列入農漁會考核計分表。

其他:
(一)農漁會信用部申請新種業務、設立分部或遷移時,營業櫃檯安全設施須符合本計畫之標準。
(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農漁會信用部之執行情形,農業金融局將併入「農金獎-最佳農業金融輔導獎」予以考量。執行成效優良者,並建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予以適當獎勵。
(三)農漁會執行成效優良者,請農漁會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