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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20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疑義案,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邇來農漁會信用部及其查核簽證會計師對旨揭疑義迭有爭議,爰作補充說明。
    二、旨揭辦法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係指下列二者之合計數依本規定不得列為第二類資本:
    (一)授信資產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分類後,再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以第三類授信資產餘額之50%與第四類授信資產餘額100%之和予以評估為可能遭受損失,所提列之備抵呆帳。
    (二)非授信資產按其特性,基於穩健原則予以評估可能遭受損失,所提列之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三、本會94年11月7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920號函檢送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提列之主要缺失」,所列「風險性資產總額未扣除資產可能遭受損失」及「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未扣除資產可能遭受損失,而逕全額納入第二類資本;或未與風險性資產總額(扣除資產可能遭受損失)之1.25%孰低比較後,方列入第二類資本」2項主要缺失,其中「資產可能遭受損失」即指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之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一併敘明。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臺灣金融研訓院、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