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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應按時陳送之財業務資訊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17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加強貴公司財務業務資訊公開透明化,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為配合金融機構資訊公開之國際金融監理原則,辦理本會對貴公司財業務資訊揭露事項,請自文到之日起按時陳送下列表報予本會農業金融局:
    一、每次月15日前:基本資料(表一)、財務資料(表二)、對農林漁牧業放款(含催收)餘額統計表(表三)、自動化機器服務概況表(表四)、信用卡重要業務與財務資訊(表五)、現金卡重要業務與財務資訊(表六)、存款月平均餘額(表七)、存款月底餘額(表八)、定期性存款餘額(表九)、可轉讓定期存單(表十)、外匯存款餘額(表十一)、支票存款(表十二)、放款月底餘額(表十三)、放款月平均餘額(表十四)、對公民營事業放款餘額(表十五)、消費者貸款餘額(表十六)、消費者貸款業務項目(表十七)、保證款項餘額(表十八)、財務結構(表十九)、進出口相關業務統計(表二十至表二十三)、信託資金月底餘額與月平均餘額(表二十四與表二十五)、與顧客間及與銀行間外匯交易額(表二十六與表二十七)。
    二、每營業年度第1季及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陳送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予本局;另資本適足率(表二十八)於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陳報本會農業金融局。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