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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對於受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相關案件應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14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部分農會建議放寬「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業務限制」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27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0950000643號函、○○縣政府95年2月13日府農輔字第0950026417號函及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辦理。
    二、有關依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設置輔導小組之任務,請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及本會相關函令規定辦理,並請對於受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下列案件時加以注意,以切實保障農、漁會信用部債權,防範其財務惡化:
    (一)更換擔保品或承受擔保品。
    (二)調高其牌告存款利率(牌告存款利率不得高於全國農業金庫及中華郵政公司同天期存款利率,若其利率已高於前揭2家公司牌告利率,不得再行提高)。
    (三)增加內部融資。
    (四)將信用部資產移轉其他部門。
    三、本會93年6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2513號函,自文到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