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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如經輔導改善並認定已無繼續輔導整頓之必要時,得依職權解除輔導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11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受輔導小組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如經貴府輔導改善並認定已無繼續輔導整頓之必要時,得依職權解除輔導,並請通知本會農業金融局及全國農業金庫,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