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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得為專案農款之證明文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5004003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函詢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比照畜牧場登記證書同為專案貸款之證明文件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畜牧處案陳責局95年1月26日農金三字第0955010574號函辦理。
    二、有關○○農會函詢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比照畜牧場登記證書同為專案貸款之證明文件疑義案,查「畜牧法」第4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復查同法第43條第2項略以:本法修正前飼養家畜、家禽,已達第4條規定之規模,而未能依本法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又查「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因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等限制,而未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畜牧登記者,應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準此,畜禽飼養登記證乃因土地使用等限制,致未取得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之同意,其申辦程序與畜牧場登記不同,而依現行「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4點規定,貸款對象若屬畜牧場者,仍需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