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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其繼承人於辦妥繼承後仍願意擔任連保人兼擔保物提供人,得否免列報逾放

  • 發文機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5507009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轄○○農會函詢有關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其繼承人於辦妥繼承後仍願意擔任該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得否免列報逾期放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農會95年1月19日沙鎮農信字第0951000038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督導該農會更換擔保品;或主張屆期:或評估辦理繼承之合理期間,考量原案以增補條約方式予以展延,並獲全體繼承人同意;或依相關規定列報逾期放款。
    三、另請督導該農會嗣後類此案件應先報經貴府層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