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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信用部得購買之非由政府發行之債票券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函釋之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024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本會93年8月2日農授金字第0935013926號函溯自94年12月22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農(漁)會。
  • 說明:
    一、查本會已於94年12月20日以農授金字第0945080596號令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1條之1及第11條之2修正條文,並於94年12月22日生效。按該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信用部持有中央銀行流動準備規定之各種有價證券,其中非由政府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不得超過該信用部所收存款總餘額之百分之十五,並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二、次查本會旨揭函釋說明二略以:農會漁會信用部得依中央銀行發布之「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第4點(現為第5點)規定,購買所列之各項有價證券,惟其中非由政府或公營金融機構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並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說明三略以:前述公營金融機構之認定標準乙節,應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之規定辦理。
    三、依前揭說明一之辦法,農會漁會信用部得購買有價證券之標準業已變更,且已無「公營金融機構」與「政府」並列之規定。是以,旨揭函釋說明二與前述規定不符,說明三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故該函釋溯及自該辦法修正條文生效之日(即94年12月2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