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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信用部承作客戶申貸「改善財務貸款」清償其舊貸案件,應重新鑑估擔保品,對擔保能力不足者,則應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保證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04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部分農漁會信用部承作客戶申貸「農業發展基金放款-改善財務貸款」,以清償其舊貸案件,為確保債權,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26日存保風管字第0940021959號函辦理。
    二、查農漁會信用部承做該項業務時,應落實相關徵授信作業,重新鑑估擔保品,對擔保能力不足者,則應依該貸款要點第14點規定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保證,以降低授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