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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釋義二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7123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府建議修正或廢止本會關於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2月23日高市府財二字第0940063253號函。
    二、本會農業金融局93年10月6日農金三字第0935080210號函(諒達)略以: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之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之專業工作經驗。係為鼓勵聘任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參照農會法第26條、第49條之1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之立法意旨,以健全農會漁會人事制度所為之釋示。
    三、按上開辦法第5條第1項:「信用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前條候用名冊中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及同辦法第7條:「偏遠地區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者,得由職等相當者代理,其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之。」之規定可知,農會漁會於具備前開辦法第7條所列要件時,得以候用名冊以外之人員代理信用部主任職務。
    四、查○○○農會既於94年9月13日函報信用部主任及分部主任候用名單,並經貴府94年10月7日函復三人合格之審查結果,當屬有合格人員可資聘任,且該農會不屬偏遠地區農會,並無前述得以候用名冊以外人員代理信用部主任職務之情事存在。
    五、綜上,前述農會法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未修改,且○○○農會現無難以羅致合格信用部主任之事由存在,為求農會漁會整體人事規範之一致性,旨揭函釋現不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