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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之「縣(市)政府」釋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5501010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會建議於「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增訂對離島地區鄉(鎮、市)得比照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授信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1月2日○○○字第09500001號函。
    二、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授信,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並列有年度預算者為限。」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不受前二項之限制。」其中所稱「縣(市)政府」並非僅指農會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而言,其他地區之縣(市)政府均屬之,貴會仍可對其他縣(市)政府辦理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