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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分部代理主任不宜再兼任代理秘書職務釋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6858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轄○○○農會函詢信用部分部代理主任可否再兼任代理秘書職務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2月12日府農輔字第第0940266173函。
    二、查本會93年6月1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3284號函略以:信用部主任可否兼任資訊室主任,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子法並未禁止,惟為落實內部控制,信用部主任應以專任為原則,不宜兼任他職,如有不得已之原因,「短期」內必須由信用部主任兼任資訊室主任者,本會勉予同意。是以,信用部主任兼任他職係屬例外,不宜視為常態。
    三、次查,本案○○○農會擬由其信用部分部「代理」主任「再」兼任代理秘書,與前揭說明二本會函釋信用部主任「僅」兼任資訊室主任之情形迥異。本案信用部分部代理主任本因代理主任職務已兼有二職,倘若再兼任秘書職務,顯係一人身兼三職,與代理制度之意旨不符。綜上,本案○○○來函所詢疑義案,不宜由其信用部分部代理主任再兼任代理秘書。
    四、另該農會94年度第7次人事評議小組會議議程第二號案及該次會議記錄第二號案所載許員「晉升」代理秘書乙案,應改為「暫行代理」,請諭知該農會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