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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免息措施延長1年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361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本會業於110年3月29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前對於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借款人,提供109年4月15日至110年4月14日止1年免息優惠,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協助其儘速復耕、復養,前開免息措施延長1年至111年4月14日止,檢送本會110年3月29日農金字第1105084361號公告影本1份,借款人免申請,由資訊系統自動調整,旨揭期間新撥貸案件,請於111年4月15日恢復利率設定,相關操作事宜請洽所屬資訊共用中心。
    二、除上開1年免息措施外,為紓解舊貸案件本金還款壓力,借款人於免息期限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1年以內者,貸款經辦機構得造冊併附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甲式)及案件審核表,函送本會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免逐案申請,以簡化作業程序;其餘仍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
    三、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戶,並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