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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有關舊貸案件得辦理展期規定釋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70260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有關舊貸案件得辦理展期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2月16日府農輔字第0940245480號函。
    二、有關旨揭案件之保證人受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時,得否適用本會93年9月13日農授金字第0935080175號函釋舊貸案件之借款人未積欠本息,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僅因連帶保證人死亡,可同意變更連帶保證人後辦理展期之規定乙節,信用部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時,借款人未積欠本息,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僅因保證人受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而須變更連帶保證人,在未優於原授信條件下,可比照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旨揭案件之保證人如兼為擔保物提供人時因渠已喪失行為能力,不能為有效之法律行為,於展期另訂新約時,如僅仍由原保證人為提供擔保物之意思表示,則該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規定,應屬無效。是以,信用部辦理展期時宜注意民法有關監護人之規定,於考量債權確保之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變更連帶保證人及提供足額擔保品,或主張該授信案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