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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36條規定補充釋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65208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府函為農業金融法第36條規定申請釋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1月24日屏府財金字第0940226976號函。
    二、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6條規定3年輔導期間之起算日究應以該法施行日起算或應如何定之乙節,查旨揭3年輔導期間之認定因涉及該法第36條第2項末段命令合併規定之執行,為免日後執行爭議,其起算日應以受整頓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已擬具改善目標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開始執行日起算之。
    三、有關受整頓之農會漁會信用部於3年輔導期間屆滿後,其逾放比率是否應降至15%以下始符合規定乙節,查農業金融法對於旨揭輔導績效之認定並未明確規範,本節就業務監理面觀之,該3年輔導期間屆滿應著重於輔導改善績效,而非以逾放比率降至15%以下為要件,且現行農地擔保品處分不易,再加上訴諸法院拍賣執行求償,收回時程無法掌控,爰宜就該等信用部原訂改善目標與輔導達成績效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