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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釋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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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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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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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九四0一四八七五六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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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貴轄林園鄉農會對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釋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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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復貴府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府財融字第0九四0一九六九五0號函。
二、所詢和解範圍,係指本金、利息(含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之減免,按現行金融機構對是類案件得採行降低利率、減免違約金、減免利息、寬緩本金還款、分期攤還積欠利息、和解自行出售抵押品及委託仲介代行出售抵押品等協商處理方式,爰請 貴府參酌前開處理方式,督導該農會本其最大利益原則,妥善處理。
三、至轉入催收款項之案件,如經借戶清償積欠延滯本息,依旨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仍須提送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始得列入正常戶。惟若系爭授信案件期間已屆滿,則須依一般徵授信原則辦理重估後始能辦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