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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事會提議,於會議期間將前2個月所有新增貸款案件提理事會瞭解及所有授信案件一律提理事會決議乙案釋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4485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府函為○○地區農會理事會提議,於會議期間將前2個月所有新增貸款案件提理事會瞭解及所有授信案件一律提理事會決議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8月23日○○○○○第0940600851號函。
    二、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理事會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爰該農會理事會之提議,農業金融法及相關金融法令並未明文禁止。
    三、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應考量其經營規模及特性,依授信金額及性質,建立分層負責制度,在適當之職務分工下,促進營運效率。另查農會定期理事會每2個月召開1次,將所有授信案件一律提理事會決議,是否影響該農會授信業務推展,進而降低其業務競爭力,允宜再酌,本案請督導該農會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