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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戶願提供足額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之逾期放款紀錄處理方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4501533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轄○○市農會催收戶願提供足額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其借款可否准予免列報逾期放款紀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6月23日府財金字第0940169410號函。
    二、本案放款如經協議分期償還且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問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者,仍應予列報。
    三、另催收戶若提供足額存單或存款備償(須辦妥質權且徵得發單行拋棄抵銷權同意書)者,雖未列入上開辦法中之免列報規定,惟可以填報聯徵中心之資料註明,則該筆放款可在聯徵中心顯示未逾期,詳細情形請洽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