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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標購法拍房地產代墊(尾)款授信案,如涉及非會員授信業務,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3824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函詢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標購法拍房地產代墊(尾)款授信案,如涉及非會員授信業務,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5月18日府農輔字第0940102194號函。
    二、查一般購買法拍屋之實務上,投標人須先繳納20%至30%之保證金,得標後於7日內繳清拍賣價金之尾款,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再辦理過戶,因此得標後必須籌措拍定金額與保證金差額之尾款;得標人為繳納該項尾款而向金融機構借貸,此即來函所稱「標購法拍房地產代墊(尾)款授信」,先予指明。
    三、貴府基於增強農(漁)會信用部業務之競爭力,就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標購法拍房地產代墊(尾)款授信案,於涉及非會員授信業務時,建議該授信案「前置過程中(指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前)為無擔保放款,最後再轉換為擔保放款(並將該筆授信視為擔保放款)」乙節,原則同意。惟該授信案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辦理:
    (一)拍賣公告中標示拍賣後為點交案件。
    (二)建物及其基地所有權完整,建物以住宅或商業用途為限。
    (三)借款人應以民事委任狀委任農(漁)會代收「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並由農(漁)會信用部人員協同辦理。
    (四)信用部前一年底經會計師覆核或經最近一次金融檢查之資本適足率不低於8%,並已依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所列可能遭受損失提足評價準備。
    (五)承作之案件應得於轉換為擔保放款後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六)承作額度不得超逾「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5條之規定。
    四、旨揭視同擔保放款之授信案件,除實質上應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12條規定,先帳列無擔保並確實掌握過戶及設定文件,於辦妥抵押權設定後始帳列擔保放款外,仍應注意確依徵信、授信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以十足擔保方式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