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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及農會信用部對政府機關辦理授信等疑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078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及農會信用部對政府機關辦理授信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 貴府94年2月4日府財融字第0940027651號函辦理。
    二、來函說明二(一)所詢縣(市)政府是否可向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貸款乙節,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農會僅得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至於對非代理公庫之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農會僅得辦理該項第1款及第2款所列之擔保放款。
    三、來函說明二(二)所詢縣(市)政府身分適用問題乙節,綜觀前揭標準第5條之規定,縣(市)政府應適用非會員之相關規定。
    四、來函說明二(三)所詢貸款應以擔保或無擔保方式承作等問題乙節,查前揭標準第5條之規定,該貸款應為擔保放款,其額度須受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並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6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五、來函說明二(四)所詢該項貸款額度是否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乙節,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第1項或第2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