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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26日金管銀(三)字第0940001171號函所稱「保證」是否與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釋示相異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114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26日金管銀(三)字第0940001171號函所稱「保證」是否與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釋示相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 貴府94年2月23日府財金字第09400252970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說明二所稱「農漁會信用部對各級公庫主管機關辦理授信,經該機關保證者,始為擔保授信」乙節,非指「保證」可由債務人本身自行提供保證而言。故鄉鎮(市)公所之借款若由縣(市)政府提供保證則屬擔保授信,是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26日金管銀(三)字第0940001171號函所稱「保證」與本會94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函釋示並無岐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