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釋示信用部與借戶協議訂定寬緩期限之分期攤還案件是否應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116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與借戶協議訂定寬緩期限之分期攤還案件是否應列入逾期放款列報範圍及有關擔保品遭受損失之認列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略)
    二、農會與借戶協議寬緩借款期限案件,若係屬借戶於到期日前申請變更授信條件(如延長放款期限、降低利率、本息償還方式改變、或變更保證人等),經農會原核准層級核准且依變更後之條件履行者,非屬逾期放款。若屬與借戶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如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且依約履行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若未符合上開規定或協議條件已符合上開規定而未依約攤還者,仍應列報逾期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