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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3款所稱「授權」之涵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800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3款所稱「授權」意義及成立和解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 貴府93年12月29日府農輔字第0930338618號函辦理。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3款所稱「授權」係指理事會對於總幹事,在一定條件或金額範圍內,授權總幹事得與債務人逕行和解,無須請示或提理事會討論。至於理事會之授權,應係採通案方式,依同辦法第15條規定,於建立「內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為之。
    三、另關於逾期放款成立和解之程序,同辦法第9條第3款明定須由理事會或授權總幹事核准,信用部有關「內規」不得與之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