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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縣政府向農會信用部辦理貸款是否視為擔保授信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757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所詢縣政府因庫款調度需要,向農會信用部辦理貸款,可否依銀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視為擔保授信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2月7日府財金字第09301692550號函。
    二、依銀行法第12條第4款規定,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保證者,屬擔保授信。農漁會信用部對各級公庫主管機關辦理授信,經該機關保證者,始為擔保授信。另基於考量信用部營運之需求及風險之承擔,準用財政部86年10月17日台財融第86633243號函修正之「銀行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擔保限額規定」,信用部得對政府機關辦理授信並不列入授信總餘額計算,本會農業金融局93年5月17日農金三字第0935012487函(副本諒達)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