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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因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尚未列為保證項目,就已受理申貸案件保留額度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790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 貴會辦理改善財務貸款,因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尚未列為保證項目,無法核貸,函請准予已受理申貸案件保留額度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會93年12月24日投信字第9301226號函。
    二、本貸款申貸案件如經 貴會於93年底前核准,雖後續工作(如設定抵押、送保、簽約、撥款等)已逾93年底,仍可使用93年度本貸款額度。
    三、依據農業發展基金項下各種貸款要點或辦法所辦理之農機、購買耕地、修建農宅及加速農村建設等貸款,比照前項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