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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農業保險貸款」,請貸款經辦機構協助辦理宣導事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29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推動「農業保險貸款」,請依說明協助辦理宣導事宜,請查照。
  • 說明:

    一、為充分支應農(漁)業者繳納保險費所需資金,本會自106年6月5日起推動「農業保險貸款」,農(漁)業者投保農業保險,所需保險費得以該貸款支應。為進一步提升農(漁)業者投保意願,提高農業經營保障,本會於110年1月11日修正相關規定,除提高貸款額度為保險費金額,並提供相關免息措施,修正後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額度:
    1、借款人支付全額保險費者:最高為全額保險費,但核貸金額包含政府補助該保險之保費金額者,獲補助款時應即用以償還貸款。
    2、借款人無須支付全額保險費,僅支付自行負擔部分者:最高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二)貸款期限:最長1年,但保險期間逾1年者,得依實際保險期間核定。
    (三)貸款利率:目前為0.54%(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計息),另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提供免息,由政府補貼。
    二、請貴會(公司)儘速將上開「農業保險貸款」申貸資訊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相關集會場合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以利農(漁)業者取得相關資訊。隨函檢附宣導文宣一份如附件,請併放置於營業場所供農(漁)業者取閱。
    三、貴會承作「農業保險貸款」,相關辦理實績可列入農會考核及農金獎項目,請積極協助農(漁)業者申貸,以減輕其保費負擔。
    四、副本抄送本會畜牧處、農糧署及漁業署,請貴處(署)協助轉請相關公(協)會或團體等有關單位轉知農(漁)業者,俾利宣導周知。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畜牧處、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