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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以增補條約方式展延到期日之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724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府詢問農會貸款戶已屆到期日,另以增補條約方式展延到期日而未列報逾期放款,是否與「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相違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11月26日府財金字第0930311085號函。
    二、旨揭案件,依來文所稱既已無法辦理展期或借新還舊,則除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2項所規定之條件辦理協議分期償還外,應即依該條第1項之規定列報逾期放款,並積極辦理催收,所謂以增補契約展延到期日1至3年乙節,尚於法無據,惟如其契約之内容符合上開辦法第7條第2項所列之條件者,得以協議分期償還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