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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六甲鄉農會申請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專案貸款三千萬元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九三五0一六九六三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轄六甲鄉農會申請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專案貸款三千萬元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府農輔字第0九三0二0七七八九號函。
    二、本案貸款係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應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三、依加速農村建設「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專案貸款要點」第七點第二款規定意旨,對農、漁會所提資本支出貸款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之貸款計畫,應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重要農業政策,進行初步審查,再核轉本會審查。惟本案貸款資金用途為營運週轉金,請 貴府依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