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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授信案件到期換單〈展期〉時,仍屬新授信案件,不能排除「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程序之規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666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理、監事申請舊貸案件展期,得否不受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之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10月29日府財金字第0930117274號函。
    二、查本局93年4月12日農金二字第0935011677號函說明二中,對於一般案件之展期申請,明定可依財政部91年4月8日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195號函規定辦理,而上述函釋僅係就信用部審核展期案件時,是否可沿用舊貸案件之條件加以說明,惟依據財政部88年8月2日台財融第88262424號函,授信案件到期換單〈展期〉時,仍屬新授信案件,不能排除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程序之規定。換言之,農、漁會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之擔保放款辦理展期時,每筆或累計金額達該辦法第4條或第5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