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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同戶家屬」是否包括無親屬關係之「寄居人員」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8023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所稱「同戶家屬」是否包括無親屬關係之「寄居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9月30日府農輔字第093501240741號函。
    二、旨揭辦法雖係農業金融法之子法,惟其相關用語之涵義,除另有規定外,應與農會法及其子法同一用語相同。依民法第1122條、第1123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同戶家屬包括有親屬關係及無親屬關係者,旨揭人員如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應不以同戶家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