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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農會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毗鄰二鄉、鎮、市、區」時,得以高雄市為毗鄰認定之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561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轄澎湖縣農會就其非會員授信業務及分部人員配置所提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9月20日府授農務字第0930053769號函及第0930053770號函。
    二、關於該農會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由於組織區域為離島地區,為徵取擔保品,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毗鄰二鄉、鎮、市、區」時,得以高雄市為毗鄰認定之。
    三、該農會建議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將「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修正為「應配置職員三人以上」,似未考量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需要所為之最低人力,不僅有失牽制,亦有增加犯罪風險之可能,尚難同意。至於該農會信用部望安、七美分部如未於當地辦理放款,得依上開辦法同條款但書規定,配置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