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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8021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之服務年資,是否可計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會93年9月22日農訊企研字第930446號函。
    二、查農會法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並無僱用臨時人員之規定,至於農會卻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員工,係以契約方式僱用之,其僱用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約滿解僱,其年資難以採計,故任職於農會之「相關職務」及「服務年資」,應以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範之員工為限。另其專業性方面,係依據農會員工職務劃分表,臨時員工當無從援引比對。
    三、故以臨時人員身分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相關職務之服務年資,不宜計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辦法」第2條所列之專業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