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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

  •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原財政部91.07.09台財融 (一) 字第0918011173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全文內容: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32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2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原財政部91年7月9日台財融 (一) 字第0918011173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