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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停灌區農業經營者還款壓力,請貸款經辦機構協助其辦理貸款延期還款事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24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減輕停灌區農業經營者還款壓力,協助其辦理貸款延期還款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因應嚴峻水情,經濟部與本會會銜公告桃園、新竹、苗栗地區實施109年第二期作停灌,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嘉義及臺南地區實施110年第一期作停灌。
    二、為紓解上開停灌區農業經營者既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還款壓力,本會前於109年10月21日及12月14日分別就109年第二期作及110年第一期作停灌,發布農貸協助措施,提供專案農貸本金展延6個月,且展延期間免收利息,由政府補貼。
    三、考量農業經營者於上開展延6個月期間屆滿後,仍有還款困難情事,為協助業者渡過難關,請貴會(公司)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協助借款人辦理延期還款事宜,並請儘速審理、准駁。
    四、請貴會(公司)儘速將專案農貸得申請延期還款資訊刊登於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以利停灌區農業經營者取得相關資訊。
    五、副本抄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請貴基金協助辦理展延期間之保證事宜。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