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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之涵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528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所詢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3條及第18條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9月1日屏府財金字第0930155714號函及93年9月20日屏府財金字第0930175338號函。
    二、關於旨揭辦法第18條第2項所稱授信資產與非授信資產之定義及範圍乙節,依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第5條之2,所稱授信係謂銀行〈信用部〉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故「授信資產」乃指因上述業務所產生之資產,其範圍在信用部包括一般放款、貼現、透支、統一農貸、專案放款、農業發展基金放款、內部融資及催收款等科目;至於「非授信資產」係指授信以外業務產生之資產,其範圍在信用部包括聯營出資、有價證券、應收票據、應收款項、應收利息、應收利益及短期墊款等科目。
    三、關於旨揭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3項所稱之「佐證資料」為何乙節,請參閱本會93年5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35012307號函說明四之(三)。至於請本會統一規定信用部各項表格乙節,查本會業以93年9月9日農授金字第0935014639號函答覆貴府在案(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