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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授信案件沿用原估價表辦理展期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459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府函為○○鄉農會信用部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其繼承人辦妥繼承後仍願擔任該授信案件之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農會得否對該授信案件沿用原估價表辦理展期乙案,同意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8月3日府財融字第0930145488號函。
    二、按財政部91年4月8日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195號函說明三略以「對於一般案件展期,如符合未積欠本息及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之條件,准予沿用原估價表辦理展期」,係就借款人本身履行借款契約之能力及表現作為是否准予展期之衡量標準,但如係不可歸責於借款人本身之原因,以致發生積欠本息或逾期等不良情況,非上開函釋所及。
    三、本案鑑於借款人繳息均正常,係因連帶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辦理繼承手續延誤,在未確定繼承人之前,借款人無法立即辦理展期等程序,致依法必須轉入逾期放款,實非可歸責於該借款人,爰可同意辦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