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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否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罰則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442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組詢問農會信用部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是否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罰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組93年7月23日○○字第09376208921號函。
    二、關於農會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是否可適用商業會計法加以處罰乙節,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而依農會法第1條所揭示「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觀之,農會本質上為公益社團法人,尚非一般營利事業,故應無商業會計法之適用。
    三、至於農會信用部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有何法令規範乙節,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00條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6條至第49條均有相關規定,另如違反農業金融法第39條,亦可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