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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鄉、鎮、市公所非屬團體贊助會員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8010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縣農會因代理 貴轄6鄉、市公庫業務,為提高公庫透支額度,詢問各該鄉,市公所可否申請加入該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7月5日府授農務字第093003006號函。
    二、依農會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鄉、市公所既非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自不得適用本條規定參加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故僅能以非會員身分辦理貸款,此觀公庫透支業務明列於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非會員授信種類之中甚明。
    三、關於該農會希望提高公庫透支額度乙節,查來文所附該農會來函說明二引述財政部92年6月20日台財融〈三〉字第0928010946號函說明三後段所稱鄉〈鎮、市〉公所如符合銀行法第12條之規定均屬擔保授信乙節,係指各該鄉〈鎮、市〉公所倘能提供上開條文所列舉之各項擔保者,即可依據授信之額度辦理,故本案該農會如能徵取各該鄉、市公所提供擔保品,或各鄉、市公所如能取得 貴府或其他鄉、市公所之保證,依據銀行法第12條各款之規定,即可擔保放款額度承作,爰請貴府參酌辦理。
    四、至於該會為求擴大辦理公庫透支額度,於來函說明三建請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規定,未來信用部業務財務狀況良好者,得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調整前項業務乙節,按公庫透支是為非會員授信之一種,依現行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農會信用部對每一非會員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上開限額係風險控制之規定,並不在業務經營項目及範圍調整之內,惟未來對於公庫透支額度是否研擬提高,本會將錄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