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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業金融法第36條有關業務執行上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348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局函詢「農業金融法」第36條有關業務執行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93年6月14日北市建三字第09331996800號函。
    二、農業金融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如該農會信用部之逾放比率經輔導小組核算,確已降至百分之十五以下,已無輔導整頓之必要時,小組任務應即結束,至於具體結束日期則由各地方政府本於職權認定之。
    三、來文案例所示農會信用部因辦理協議清償關係,以致部分月份其逾放比率有所下降,但嗣後又升高,則是否影響該輔導小組任務完成日期乙節,案查該條文規定並非以逾放比率為單一標準,尚有「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及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之條件,如貴局認為受輔導農會信用部之逾放比率尚有可能波動,符合上開條件有繼續輔導之必要,宜俟該農會逾放比率已持續一定期間(如半年)保持在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足以認定具輔導績效,再依前開說明結束輔導,以避免結束輔導後又短期內再行展開輔導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