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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348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信用部將所承受之擔保品辦理公開標售,因其標售之金額低於承受之金額,其差額部分經以「備抵跌價損失」轉銷者,可否比照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乙節,同意照辦。
  • 說明:
    一、復 貴局93年6月14日○市建三字第09331996900號函。
    二、查上開差額之發生係直接因不良放款擔保品之處分金額較原承受金額爲低所致,復經該農會以帳列「備抵跌價損失」轉銷,與一般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並無不同,爲明確其放款責任,自應依照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程序,由其稽核人員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産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並應查明其承受擔保品時對於價格評估有無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