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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住宅」之範圍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319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住宅」之範圍,貴府建議基於政策鼓勵農會改善體質之美意,並審酌農業縣之農會所需,將已辦妥保存登記之農舍認定為上述「住宅」乙案,原則同意,惟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
  •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6月1日府農輔字第09301043780號函。
    二、前述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設定抵押權:
    (一)實際供住宅使用。
    (二)起造人或所有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