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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員工消費性貸款」利率之核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246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辦理「員工消費性貸款」,其利率之核定是否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5月4日府財融字第0930082733號函。
    二、依來函意旨,似誤將消費性貸款歸類為無擔保放款之一種,按消費性貸款係按其貸款之用途所為之分類,與有無徵取擔保品無關。換言之,消費性貸款可以無擔保方式或有擔保方式為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所稱之消費性貸款,即係指以無擔保方式辦理者,宜先敘明。
    三、另查上開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對其農、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時,應有十足擔保,且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旨在避免利益輸送,造成信用部之損失,此一規定在無擔保放款中雖未明示,要屬當然之解釋,故農、漁會以無擔保方式辦理員工消費性貸款,其利率之核定亦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