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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專用運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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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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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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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0935012539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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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關於貴轄○○區漁會詢問「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專用運鈔車」如何界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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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復 貴府93年5月6日府財融字第0930082709號函。
二、專用運鈔車係指專供運送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之機動車輛,亦得由普通車輛改裝之,惟參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安全維護執行規範」,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應裝置引擎電源阻斷開關及具有防搶、防盜功能之固定式密碼鎖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袋),放置於車内隠密處,避免從車外即可容易發現而遭歹徒覬覦,並配備必要之防禦警戒裝備(如防彈衣盔、警棍、瓦斯槍…等)、求援通訊設備(如警報器、行動電話…等)及滅火器材,以確保人員、財物安全。
三、惟「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係規定「使用」專用運鈔車,故農、漁會信用部除自行或共同購置上述專用運鈔車外,亦得向其鄰近金融機構洽租或洽借專用運鈔車,或委由合格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運送,不得僅以一般無安全防護設備之車輛充之,並應注意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安全維護執行規範」有關運鈔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