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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施行後屆期授信案件得否依財政部91年4月8日函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3501167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轄○○鎮農會請釋農業金融法施行後,屆期授信案件得否依財政部91年4月8日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195號函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 貴府93年3月31日府農輔字第0930059504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金融法施行後,農漁會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放款限額變更者,其舊貸案件展期,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6項規定辦理。另對於一般案件展期,仍請依照財政部91年4月8日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195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