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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11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府就審核轄內農會信用部申請辦理非會員授信所詢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3月10日府財金字第0930052231號函。
    二、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2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對非會員辦理授信,應擬具授信政策、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興作業手冊,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上開標準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故 貴轄各農會所訂定之作業手冊,應請貴府逕行核定之。至於本會委請臺灣金融研訓院研訂之範本,僅係提供各農、漁會訂定其作業手冊之參考使用,目前該院己積極研訂中。
    三、關於現行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設立許可證上所載營業範圍並無辦理非會員授信,是否仍得准予辦理乙節,查現行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設立許可證大多數係農業金融法施行前所核發,當時自無可能載明非會員授信業務,目前農、漁會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係以農業金融法第28條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為依據,復查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已明定:「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故並無須於換發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